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成都市申请条件;
延续成都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
延续
(一)延续条件: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成都市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延续许可的书面申请。
3.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二)办理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效期届满前3年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前3年提交年度报告的回执。
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正本,副本复印件一份;
6.劳务派遣企业在外地建立分支机构报告。
(一)报告条件:
在成都市获得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在外地建立分支机构,需向许可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二)办理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由成都公司提供分支机构申请报告(原件一份及加盖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鲜章);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监督检查:
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向成都市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1.经营情况以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年度检验情况;
3.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4.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6.被派遣劳动者派遣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7.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8.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9.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成都市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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