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成都市锦江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办理条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业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有专职或者兼任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0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02.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自备;
0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0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申请人自备;
0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06.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0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承诺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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